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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神隆:本公司修訂10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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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4/11/0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08/0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04/08/04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I.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10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
法刪除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並修訂第七條第一項部分條文內容。
II.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
(2)屆滿3年後累計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75%;
(3)屆滿4年後可全數行使。
時 程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100%
(4)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第(四)項所述內容規範,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
購相關合信貸新北汐止信貸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
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3.本認股權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達到符合標準評等才得
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認股權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若
無持續在職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處理外,本公司得就該認股權憑證尚未達
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公司工作規則時,
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5.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增加(含私募)時(如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
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5: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
(以下略)
III.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
(2)屆滿3年後累計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75%;
(3)屆滿4年後可全數行使。
時 程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100%
(4)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第(四)項所述內容規範,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
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
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3.本認股權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達到符合標準評等才得
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認股權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若
無持續在職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處理外,本公司得就該認股權憑證尚未達
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公司工作規則時,
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增加
(含私募)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 新股發行股數)
/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5: 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註6: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連江縣小額貸款利率,則不予調整。
註7: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
(以下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10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2)依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若於送件審核過程
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台灣神隆-本公司修訂104年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04646395.html